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株洲市人,幼师,住湖南某株洲市X区XX路,身份证号码:x。
被告孙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株洲市人,x的法人代表,住湖南某株洲市X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平,系株洲市X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孙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被告孙X自愿补偿原告张x元。此款定于2012年3月8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定于2012年3月31日前付清;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张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