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举、潘某某,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丙,又名何某业
委托代理人郝某丁,系郝某丙父亲。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江献平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