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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举、潘某某,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丙,又名何某业

委托代理人郝某丁,系郝某丙父亲。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江献平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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