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樊志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牧原、吕品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詹某某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詹某。由于被告詹某某性格暴躁,因生活琐事引发的争吵、矛盾不断,使得双方苦不堪言。为此,我于2000年外出务工直到2008年回固。双方实际分居已达数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要求离婚,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詹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1991年农历1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詹某。婚后前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等诸多原因导致感情危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詹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了解一年多以后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前期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女。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双方未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化解,导致感情出现危机,但尚未完全破裂,如果双方在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多沟通、多交流,矛盾及误解还可逐渐消除,继续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铭
审判员马牧原
审判员吕品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