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李牧军,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3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蒋某又以与被上诉人罗红军、张某、罗思昕及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