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人,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上品商行业主。
被告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村委会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粟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在本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利益,是原告姚某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唐以红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谭明明
附:审理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