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门瑜远中学,住所地:石门县易家渡易临街X号。
负责人吴某,系该校校长。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石门县XXX中学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瑜远中学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瑜远中学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瑜远中学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瑜远中学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门瑜远中学负担。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晏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