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某年X某月X某日出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X某院内。
被告X某X,女,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X某家属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某X某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2年X某X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某X某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冯X某
代理审判员朱X某
人民陪审员党X某
二0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