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丰盈贸易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九龙土瓜湾美善同道X号美善同大厦X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某,经理。
被执行人仙桃市世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X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定:仙桃市世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应向丰盈贸易公司给付各项费用共计x元。因仙桃市世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丰盈贸易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