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株洲市X区XX路X号XX广场E栋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华,湖南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株洲县人,住湖南某株洲县X组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于2012年3月5日支付原告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2000元;
二、原告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