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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醴陵市人,住湖南某醴陵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醴陵市人,住湖南某醴陵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醴陵市人,住湖南某醴陵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杨利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李XX于2012年3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李XX本金(略)元(已于2012年3月3日付8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05000元;

二、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1440元,减半收取15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0元,原告李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杨利民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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