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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勇军,湖南某斗者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无业,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永兴县人,住(略)。系被告曹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马佳伶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许燕燕

代理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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