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X镇。
法定代表人班某,男,系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2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2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月利率9.9‰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650元。2012年2月22日被执行人张某将上述款项共计63414.5元全部自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6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某平
审判员贾建荣
审判员贾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