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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XX与被告资兴市X组、资兴市X组、资兴市X组、第三人资兴市XX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阮XX,又名阮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被告资兴市X组。

负责人邵XX,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阮AA,男。

被告资兴市X组。

负责人曹XX,系该组组长。

被告资兴市X组。

负责人邵AA,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邵CC,男。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资兴市XX局。

法定代表人蒋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XX与被告资兴市X组、资兴市X组、资兴市X组、第三人资兴市XX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阮XX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审判长曹庚雄

人民陪审员赖仁忠

人民陪审员张孝芳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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