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阮XX,又名阮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被告资兴市X组。
负责人邵XX,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阮AA,男。
被告资兴市X组。
负责人曹XX,系该组组长。
被告资兴市X组。
负责人邵AA,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邵CC,男。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资兴市XX局。
法定代表人蒋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XX与被告资兴市X组、资兴市X组、资兴市X组、第三人资兴市XX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阮XX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审判长曹庚雄
人民陪审员赖仁忠
人民陪审员张孝芳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