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被告欧XX,女。
委托代理人欧CC,男。
被告欧A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与被告欧AA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于201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欧XX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代理审判员李婧铱
人民陪审员张碧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