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安仁县农业局法制股股长兼阳光工程办公室主任,家住(略)。2009年9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文清、人民陪审员吴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单朝霞担任记录。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2004年至2008年在担任安仁县农业局法制股股长兼阳光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先后两次收受安仁县新世纪电脑学校负责人凡华(已判刑)送的现金共计x元,安仁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在2006年至2008年先后给凡华下达阳光工程培训指标共计830个,凡华按照补助标准从财政领取阳光工程培训补助款供给x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持异议。请求法庭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04年至2008年在担任安仁县农业局法制股股长兼阳光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先后两次收受安仁县新世纪电脑学校负责人凡华(已判刑)送的现金共计x元,安仁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在2006年至2008年先后给凡华下达阳光工程培训指标共计830个,凡华按照补助标准从财政领取阳光工程培训补助款供给x元。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6年农历12月底的一天晚上,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的关照,凡华在徐某某家客厅送给徐某某现金x元,钱是用红包封好的,当时徐某某不肯接,并对凡说:“这样会害了我。”凡华说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没有其他人知道。徐某某提出要给他打个借条,凡华说没有必要打借条,要徐某某不要担心,如果查出来了就说是借款,被告人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08年农历12月底的一天晚上,为感谢被告人徐某某的关照,凡华在徐某某家客厅送给徐某某现金x元,钱是用信封装好,当时凡华说:“感谢你对我的关照,你改房需要钱,这钱给你用。”徐某某说:“你这样会害我的。”凡华说没关系,然后徐某某就把钱收下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另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属的积极配合下,已悉数退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凡华陈述证明:他与安仁县阳光工程办主任徐某某有二次比较大的来往,第一次是2006年农历12月底的一天晚上,凡为感谢徐某新世纪电脑学校的关照与支持,到徐某客厅拿出一个1万元的红包送给徐,徐某时说不要,凡说没关系,叫徐某下,徐某打个借条,凡说不用,这点小事没必要。凡把1万元钱放在徐某里就离开了,凡的本意是送给徐。第二次是2008年底凡送了2万元给徐,一天晚上,凡到徐某客厅,凡拿出事先用牛皮信封装好的2万元钱送给徐,并说感谢徐某新世纪电脑学校的关照,徐某时说:“你这样做会害我。”凡说:“没关系的。”说完就把信封放在徐某客厅茶几上离开了。凡送钱给徐某因为2004年以来,阳光工程培训一直是徐某责,在培训项目中,徐某次给予关照和支持,凡也赚了钱,凡是真心感谢徐,所以几次送钱给徐某示感谢。
2、证人颜德广陈述证明:颜系安仁县新世纪电脑学校教师。安仁县新世纪电脑学校是凡华开办的,学校负责人名字是颜德广,是凡华以他的名义登记的,因为开办电脑学校需要懂计算机的老师,且负责人要有大专以上学历。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颜按凡华的要求,每年为学校制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名册”交给凡华,由凡上报至主管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的县农业局阳光办审核后,再到县财政局用于领取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其中虚报了一些名单,虚报名单的身份资料是凡华把身份证原件给颜扫描后,再按照扫描的身份证信息资料制作的,颜不知道凡是怎么弄来的身份证。2006年上报的300个名单中有284个名单是虚报的,真实的培训学员只有16个;2007年上报的330个名单中有263个名单是虚报的,真实的培训学员只有67个;2008年上报的200个名单中有151个是虚报的,真实的只有49个;2006到2008年上报的830个名单中有698个是虚报的。报账的手续都是凡华具体操作的。经核对,新世纪电脑学校在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共从县财政领取了阳光工程培训资金x元,其中虚报培训资金x.40元。提供学校具体扶贫培训真实名单和虚报名单。
3、证人廖湘云陈述证明:廖系安仁县农业局法制科教股副股长兼阳光工程办干事。2004年至2009年2月,阳光办的工作人员只有他和徐某某,徐某某是法制科教股股长兼阳光办主任。阳光办分配新世纪电脑学校培训指标情况是:2006年300个,2007年330个,2008年200个。2006年至2008年期间给新世纪电脑学校的凡华共下拨了x元阳光工程培训补助款。
4、证人单云飞、谭湘豫陈述证明:阳光工程培训由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县阳光工程办在安仁县农业局办公,阳光工程办负责阳光工程培训的日常工作。安仁县阳光工程办有徐某某和廖湘云,徐某某是阳光办主任。
5、证人肖某于陈述证明:肖某安仁县公安局户政股职工。2004年至2008年期间,肖某用职务之便先后为新世纪电脑学校负责人凡华提供身份证960份左右,拷贝人口信息资料4776份。
6、安仁县人民政府安政人[2009]X号文件、安政办函[2005]X号证明:2009年4月28日徐某某被任命为安仁县农业局主任科员。2005年7月24日安仁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安仁县X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徐某某为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7、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文件资料证明:各级对阳光工程培训的管理办法和文件资料情况。
8、安仁县新世纪电脑学校相关文件资料证明:安仁县新世纪电脑专修学校是于2001年5月25日登记的,法人代表颜德广。2008年1月18日安仁县新世纪电脑专修学校更名为安仁县新世纪电脑学校。该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01年5月,凡华与颜德广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确定双方联合创办安仁县新世纪电脑专修学校的事项。
9、安仁县财政局农业股报账的有关书证证明: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中,凡华的新世纪电脑学校将阳光工程培训向安仁县阳光办上报的审批资料和到安仁县财政局农业股报账的有关书证。
10、安仁县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凡华为感谢安仁县阳光工程办主任徐某某的关照,先后于2006年底、2008年12月底两次送给徐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
11、中共安仁县纪委出具的证明:徐某“两规”期间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错误事实,积极退赃,共退交自己所得赃款3万元。
12、立功材料证明:徐某2009年9月22日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累抓获,并移交给广东省东莞市X街分局。徐某重大立功表现。
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系成年人及民族、籍贯等基本
14、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达三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悉数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重大立功表现,对被告人徐某某可适用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徐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小红
审判员伍文清
人民陪审员吴建华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单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