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长雷震宇
审判员王光亮
人民陪审员何广芳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