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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长雷震宇

审判员王光亮

人民陪审员何广芳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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