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湘潭市X区解放南某X号。
法定代表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2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源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乡赵家石昏居委会X组常德大道(钢材大市场X栋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某。
上诉人湖南某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源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湖南某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某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