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楼。
负责人周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刘某某应于2011年5月12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某某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