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X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2号X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略)事务所(略)。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