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女,195X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系被害人张某之母。
申请人张某,男,195X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害人张某之父。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X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现正在服刑。
申请人肖某、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其母杨某某代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之母杨某某表示愿意代其子陈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向法院交来案件款35000元。现申请人肖某、张某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