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文灿,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廖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南某市X区,本案应由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提交的广西华蓝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东路X号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以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均可证实被告的住所地在(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某乙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甘杰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