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柳屏,湖南如金(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一点通网络会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投资人王某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一点通网络会所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一点通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一点通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广东穗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