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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长沙之音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九道湾网吧(以下简称九道湾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情,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之音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九道湾网吧,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某火炬村X片X栋杨福秋门面房。

负责人唐某。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长沙之音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九道湾网吧(以下简称九道湾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九道湾网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电影《福气又安康》是2009年的一部台湾偶像剧,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该电视剧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经权利人许可,2009年7月原告取得了上述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收取赔偿款等。经申请,2009年11月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吧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出具了(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了被告经营的网吧向消费者提供了电影《福气又安康》的播放服务,侵权行为确凿,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电影《福气又安康》;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五万元;3、被告在公开的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网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证据2、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拟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分别为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X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x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和《福气又安康》的正版光碟。均证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是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的制作单位,原始权利人,拥有该电视剧著作权,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可以在大陆地区合法传播,且原告依法取得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独家享有该公司的电视剧《福气又安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

证据9公证费发票、证据10(略)费、差旅费及住宿费。拟证明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11金种子宽频网页的打印件、证据12长沙市蓉园公证处(2009)湘长蓉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该网站系专业向网吧提供影视服务的局域网,在外网无法播放,被告九道湾网吧的侵权事实。

被告九道湾网吧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律规定,作为定案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本案中,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根据上述的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当地简称“三立电视”。2010年6月22日,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出具版权证明书,该版权证明书载明:根据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本会审查确认,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下电视节目于全世界地区拥有完整台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片名:福气又安康(共27集),出品年份:2009年,出品公司: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证明书,该授权证明书载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电视剧《福气又安康》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现授予: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使用电视剧《福气又安康》。授权地区的权利: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互联网(包括广域网和局域网)随选视讯(x即VOD点播)及网络数字电视(x,即IPTV)公开传输服务;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止;授权地区: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制止侵权的权利:如出现第三人(包括网站、网吧、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人)侵犯上述权利之情事,网尚公司有权于本公司授权范围内,单独以自己之名义,进行著作权保护法律之行为。2009年12月29日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内容为:经三立电视(中国台湾)授权,申请者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取得电视剧《福气又安康》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2009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上述事项予以登记。著作权登记号为:2009-I-x。电视剧《福气又安康》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其批准文号为:新出像进字(2010)28(略)。原告提供在台湾亚艺影音通化店门市购买的电视剧《福气又安康》正版影音光碟,该购买事实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忠孝联合事务所认证,并记载于2010年度北院民公玉字第X号公证书。此公证书后有四份附件,分别为:附件一、购买《福气又安康》正版影音光碟的现场照片及所购商店名称,亚艺影音通化店联系电话:2754-9131;附件二、购买光碟的发票,费用为台币1150元;附件三、《福气又安康》的DVD光碟封面复印件;附件四、购买正版光碟商店亚艺影音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及地址。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的(2010)京公核字第X号公函,对2010年度北院民公玉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核验证明。当庭将正版光碟播放,首先看到的是“发行方采昌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三立电视”,播放《福气又安康》一段影片后,片尾显示“三立电视制作著作”。

2009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向长沙市蓉园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两位公证员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志刚于2009年10月19日8:30分左右前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合峰电脑城一层新浪潮电脑,购买了爱国者牌“x移动硬盘”一块,由公证员携带保管;2009年10月19日16:50分左右,公证员陶庆芝、唐某慧与委托代理人吴志刚一同来到位于长沙市马王某火炬村X片AX栋“九道湾网络会所(门外招牌为—亚玛逊之帝国英雄网络会所)”,公证人员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由吴志刚进行操作,吴志刚在两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先下载了“屏幕录像专家”并将其安装在“爱国者牌x移动硬盘中,文件名“x.zip”,然后在桌面新建“九道湾网络会所.doc”文件名的word文档,接下来运行“屏幕录像专家”开始录制。录制过程为:点击计算机屏幕桌面上的“宽频电影”进入相关网站,网址为:http://x.x.com/,吴志刚浏览该网站首页,该首页左上角显示“宽频电影-九道湾网吧”字样,吴志刚在该页面内“影片搜索”右侧空白框内输入“福气又安康”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该页面内的搜索结果为《福气又安康》电视剧,并对选取的《福气又安康》电视剧进行播放、观看。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进行了同步录像,并用word文档进行部分同步复制,记录、保存在“九道湾网络会所.doc”的word文档中,然后将该文档保存至“爱国者牌x移动硬盘”“九道湾网络会所”文件夹中。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并播放了上述公证光盘,并将播放的上述电视剧与原告正版电视剧DVD光盘相应音像内容进行对比,二者内容、片段相一致。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已支付了公证费800元,购买正版DVD光盘人民币230元。(略)费、差旅费、住宿费均无相应的票据。

本院认为,原告网尚公司依法取得电视剧《福气又安康》著作权人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授权获得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网络会所的电脑上提供播放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给用户在线观看,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只有公证费和购买DVD光盘的票据,其他费用支出无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其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103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作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不享有专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之音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九道湾网吧立即停止播放电视剧《福气又安康》在线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沙之音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九道湾网吧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含原告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长沙之音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九道湾网吧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赔偿款时一并径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人民陪审员杨长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修正)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略)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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