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X
上诉人黄XX、黄X才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吴志X自愿给付上诉人黄XX涉案工程利润款60,000元;
二、被上诉人吴志X自愿给付上诉人黄X才涉案工程利润款20,000元;
三、以上款项共计80,000元,限被上诉人吴志X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每日处应付款项0.5%的违约金;
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此案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被上诉人吴志X负担;
六、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