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某某自2007年8月至今,始终在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国都高尔夫花园二期陶轩24A生活、居住,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交有深圳市X街道新沙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证明,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某银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士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