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郭某持卡号为(略)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以帮他人刷卡付款并收取对方现金的方式,透支该卡本息共计48356.13元。2011年5月,郭某以关机、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拒不归还银行透支款。2011年9月2日,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于2011年9月8日将银行透支款代为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辩称其已如实归还银行欠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郭某向交通银行湖南某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一张额度为43000元的信用卡。2011年3月,郭某收到卡号为(略)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后,以帮他人刷卡付款并收取对方现金的方式,透支该卡本息共计48356.13元(其中,本金42957.10元,利息3651.70元,其他费用1747.33元)。交通银行湖南某分行信用卡中心发现郭某未按时还款后,自2011年5月起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郭某催收欠款,但郭某一直以关机、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银行透支款。2011年9月2日,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于2011年9月8日将银行透支款代为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交通银行湖南某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省交通银行在多次催收被告人郭某还款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9月2日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郭某抓获;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交通银行湖南某分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因该中心客户郭某拒不归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3、被告人郭某的信用卡申请材料、郭某所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郭某的信用卡交易记录、交通银行湖南某分行的催收记录,证明:郭某办理一张交通银行额度为43000元的信用卡后消费48356.13元,银行多次催收,郭某拒不归还;
4、被告人郭某家属的还款单据、交通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家属于2011年9月8日将银行透支款代为归还;
5、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郭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6、被告人郭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恶意透支本金4295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透支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帮助教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罚金一万元,剩余二万元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长华
人民陪审员曹建棋
人民陪审员刘某铭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龙木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某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