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留晓,男,41岁。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盐都(略)事务所(略)。
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留晓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0)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留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对被告人申留晓作案工具面包车一部、改装油罐、油泵、皮管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申留晓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同申三套、李根朝不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自首,鉴定结论内容不客观,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留晓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兵
审判员周志峰
代理审判员曹亚东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