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x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1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