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资兴五洲大酒店厨师,住郴州市X路湘惠大楼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七里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某2008年4月28日与被告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湘惠大楼西栋三单元X房,并支付房款x元,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后,至今没有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故原告于2011年11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x.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2012年5月30日之前办理完原告雷某某的房产证并给付原告。
二、被告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补偿原告雷某某x元,此款在2012年5月30日以前支付给原告雷某某。
三、如果被告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2012年5月30日之前未给付原告雷某某的房产证,则由被告支付原告雷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x.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1年11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另行计算)
四、本案诉讼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克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