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X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XX,女,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X
被执行人曾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郴州市X区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人口计生征字(2011年)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两被执行人应交社会抚养费合计x元),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郴北行执审字第X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北人口计生征字(2011年)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曾X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阵
执行员任日新
执行员周裕新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