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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诉被告殷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殷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徐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株洲市XX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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