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罗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株洲市XX公司价值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