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196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X房。
被告李某,男,197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XX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