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
被告何某,男。
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因原、被告要求提前开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2008年相识,2009年1月15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名为何某。俩人婚后未办有贵重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性格不和,导致俩人产生纠纷。2010年8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和被告何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何某随被告何某生活,原告同意给付小孩抚养费每年3600元,于每年的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今年的抚养费于2012年3月1日前付清),直至小孩长大成人。小孩长大以后由其自己选择随夫随母生活。
三、其他无争议,各自的生活用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碧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