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毛某
委托代理人周F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谭E
原告毛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某、被告谢某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与被告谢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6日在A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谢A,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谢B。婚姻存续期间添置共同财产有:位于A县X组一缝一层房屋一栋;共同债务:A县X乡信用社贷款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谢A随被告谢某生活,婚生次女谢B随原告毛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A县X组一缝一层房屋归被告谢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B乡信用社借款300元由被告谢某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侯卫文
审判员陈亚琳
人民陪审员刘学智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