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习某
被告阳某
原告习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习某与被告阳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6月18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阳AA,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取名阳BB。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并于2011年12月18日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习某与被告阳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阳AA、阳BB随被告阳某生活,被告阳某不要求原告习某支付抚养费;
三、被告阳某自愿于2012年2月27日前支付x元经济帮助金给原告习某;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