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8日22时24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豪爵银豹豫x两轮摩托车,载着徐某强沿浚大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鹤壁市X镇喜盈门灯饰门前路段时,与步行自北向南横过浚大线的行人位俊千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与徐某强驾车沿浚大线逃离现场。位俊千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位俊千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X、曹某、张X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结论,物证鉴定结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慧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朱晨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