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XX,男,生于1972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5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生于1975年。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生于1975年。
上诉人南阳市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XX、周某某、韩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南阳市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小帅,被上诉人夏XX、周某某(亦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南阳市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某建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