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某在2011年1月11日前履行退还申请执行人郭某乙购房款x元及利息损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依法委托湖南恒泰拍卖有限公司对代某所有的位于益阳市X镇银天工业园内的X号(权证号码为益赫房权证龙字第013-(略)号)房屋进行拍卖;湖南恒泰拍卖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11月16日两次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应价竞买导致流标;申请执行人郭某乙申请以评估价接受上述拍卖财产,并因被执行人代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代某所有的位于益阳市X镇银天工业园内的X号(权证号码为益赫房权证龙字第013-(略)号)房屋1套作价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郭某乙抵偿被执行人代某所欠购房款x元。位于益阳市X镇银天工业园内的X号(权证号码为益赫房权证龙字第013-(略)号)房屋1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郭某乙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终结申请执行人郭某乙与被执行人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某书记员郭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