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众达金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传鹏,江苏徐州盛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东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庆功,江苏逸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徐州市众达金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众达金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众达金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众达金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861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众达金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代理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