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男业。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5月8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2日13时30分,被告人包某驾驶无牌东风金刚货车沿209国道行至西峡县X村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李XX死亡,汪某、伍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认定:包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汪某、伍XX、李XX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包某的供述,被害人汪某、伍XX的陈述,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峡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书、赔偿协议书、收某、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包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13时30分,被告人包某驾驶汪某恩的无牌东风金刚货车沿209国道自西峡县X村向淅川县X村路段车辆侧翻,造成车箱内乘车人李XX死亡、驾驶室内乘车人汪某、伍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包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汪某、伍XX、李XX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赔偿李XX的亲属各项损失12万元,赔偿伍XX医疗费等x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包某的供述,被害人汪某、伍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峡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书、赔偿协议书、收某、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