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亮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姚某通,被上诉人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徐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