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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徐某亮与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亮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姚某通,被上诉人巩义市永生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徐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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