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甲,男,1970年出生。
被告薛某乙,男,1972出生。
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照普通程序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生意和购买装载机缺少资金于2010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偿还,故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其经营生意和购买装载机缺乏资金,于2010年10月4日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兹向薛某甲暂借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