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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某与被告怀化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滕某。

被告怀化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怀化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化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某撤回对被告怀化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

审判长罗焱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滕某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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