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
被告怀化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怀化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化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某撤回对被告怀化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
审判长罗焱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滕某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