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侯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汤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汤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侯某、汤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被告汤某甲夫妇以汤某甲名义在桂阳县X村成立了余田液化气站,经营方式为家庭式经营,经营范围为液化气充装、燃气灶具及配件零售。从2006年6月份起,原告吴某向两被告经营的余田液化气站运送液化气,两被告将运输费及货款付给原告。2009年5月19日原告向余田液化气站运送液化气,被告侯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到吴某板运货款壹万元#(x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欠款,但两被告以原告液化气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原告遂于2011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付清货款x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某、汤某甲自愿支付原告吴某货款6500元,于2011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某自愿承担;
三、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