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22岁。2011年3月X号因诈骗罪被开封市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入室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武卫、代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X区X街,趁XX号楼X单元X号宋XX家中无人之际,将受害人家的简易防盗门拨开进到屋内,将一台19寸黑色AOC牌液晶显示器及行李箱一个盗走(内有衣服几件)。后被告人何某将该显示器以350元的价钱变卖挥霍,经鉴定该显示器价值为5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进入他人室内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王惠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