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1996年5月,被告黄某聘请原告孙某为其在营盘镇X村开办的木器厂看门并干杂活,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天10元,原告一直工作到2005年1月结束,期间被告黄某只给原告孙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08年8月4日,原、被告经过核算,被告黄某尚欠原告孙某劳务费x.9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黄某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劳务费x.95元。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盛刚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