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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诚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诚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潘某,经理。

被告张某乙,男,成年。

原告郑州市诚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诚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浩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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