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四医院(简称一五四医院)。
上诉人庞某,上诉人一五四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某,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一五四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10)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五四医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元,予以返还。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