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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乙等17人诉武宁罗庄水电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诉讼代表人戴某丙、程某某、黄某癸。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教师,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宁县罗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文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股东。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余某乙等17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宁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恢复水渠并赔偿x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乙等17户村民承包了(略)东南方公路旁边的部分稻田。该稻田的水源来自上汤乡集镇西北方的引水渠,水渠原址由西北向东南贯穿整个上汤乡集镇。2003年8月25日,被告武宁县罗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武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立项后在上汤乡建设电站,该电站的压力管道将水渠截成三段,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水渠原状,并赔偿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负责恢复河坝至罗庄水电站一段的水渠,被上诉人负责恢复水电站至公路口的水渠(如程某民的房屋建在原水渠之上影响水渠的恢复,则由上诉人负责消除影响);

二、被上诉人应保证恢复后的水渠正常通水;

三、恢复水渠由上诉人选择日期动工,当完成河坝至罗庄水电站后,被上诉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余某部分;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7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审判长夏忠民

审判员江薇薇

代理审判员邱俊华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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